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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31 篇文书

  • 磨志泉犯寻衅滋事罪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磨志泉目无国法,因琐事而任意毁损他人财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磨志泉主动投案,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是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同时被告人能按损坏价格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得到被害人的谅解,亦可酌情从轻处罚。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尚轻,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判处缓刑没有给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,并可宣告缓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(三)项,第六十七条第一款,第七十二条第一款

    法院:上林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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